3、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三)营业费用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是企业为推销商品或劳务而进行宣传的费用。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广告费支出是企业为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所必须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的原则,应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为什么要对广告费进行控制?主要基于下列考虑:一是企业所作的广告宣传,不仅使企业当期受益,而且会使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受益,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该在受益期间内摊销;二是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急功近利,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作广告;三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许多名人作广告,获取巨额报酬,却只象征性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发响很大。因此,为规范广告市场,引导企业理性宣传,作为过渡措施,目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广告费支出采取了限制政策。 具体规定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 自2001年1月2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此外,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具体执行中,有些白酒生产企业同时还生产其他酒类,对其以企业整体名义作广告的支出,应按白酒占全部酒类的比重来分摊。对于商品流通企业,以整体名义作广告,如果经营的品种较少,也应按白酒所占比重来分摊,如果经营的种类较多,白酒所占的比重较小,则不必分摊。 考虑到邮政企业的特殊性,对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 广告费用支出扣除的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己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为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按业务宣传费的比例(5‰)在税前扣除。 2、佣金支出 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的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正常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掌握这项政策的关键是要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工资薪金。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问人介绍费,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费用是回扣,不得在税前扣除。支付给本企业职工报酬,除因投资关系分配股息等项目外,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也是工资薪金支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 3、保险费支出 会计上对企业保险费支出,根据不同险种,计入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 税收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以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休职工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在农村也有委托其他部门的情况)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保障性质缴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四)财务费用(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借入资金而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会计上对借款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 1、属于资本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 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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