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8]056号 1998-10-21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我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在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贷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省外经贸委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贷代发票。 二、贷代企业经营与进出口贷物运输代理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使用货代发票,所需其他发票,应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三、贷代企业要加强对贷代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严禁转借、转让、伪造、代开和虚开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从成本费用中扣除。 四、我省从1998年10月1日起启用货代发票。贷代企业原使用的自拟格式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盖验讫戳记后可交叉使用至1998年12月30日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1998年10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