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1996]1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出口退税年终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5
摘要:各级出口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年终清算对企业全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作用,安排足够力量落实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年终清算申报工作,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审核和检查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出口退税年终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1996]16号          1996-03-25

  
  为做好1995年度出口退税年终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终清算范围:

  各类出口企业凡在1995年度财务作销售处理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及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1995年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均在清算范围之内。

  二、对各类企业年终清算要求:

  (一)外贸(工贸)出口企业

  1、清理全年应退税款

  (1)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汇总表》(附表一)。出口企业将历次申报的出口退税额按附表一填表说明要求填列该表,以确认全年单证齐全应退税额。属代理出口货物的税额在“备注”栏中注明“代理”字样。对尚未按日常退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各出口企业应于3月底之前完成1995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的日常申报工作。

  (2)清理退关退运货物退税额。凡清算之前发生退关退运的199 5年度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和1995年度以前出口的已申报退税而尚未抵扣的出口货物,均应清理汇总予以抵扣已退或已申报的税款,填报表式《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上报,表右上角注明“退关退运抵扣税”字样。

  (3)填报年终《“进料加工”料件进口环节减免增值税抵扣申报表》。凡1995年度内出口企业销售“进料加工”料件,销售环节申报免税的,均应填列抵扣表,据以抵扣免征税款。进口环节部分缴纳增值税且未向征税机关申报抵扣的,其已纳税款可凭海关缴款书复印件在抵扣款中予以扣除。

  (4)清理未结汇货物退税额。经批准对1995年1-6月份结汇水单留存企业备查的,在清算期尚未结汇的货物,均应清理未收汇应扣税额,填报表式《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上报,表右上角注明“未收汇抵扣税”字样。

  (5)清理函调货物退税额。各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1 995年度出口货物函调情况的清理工作,到清算期止,尚未回函或经函查有疑问的出口货物,暂不予退税,填列1995年度《函调清理表》(附表二),予以扣除相应税额。

  (6)填报《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清算表》(附表三),上述(1)至(5)项清理完毕后,依次填入《外贸(工贸)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清算表》有关栏次,确定今年应退税额。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核销

  凡1995年度内出口企业按“来料加工”贸易向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尚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核销的,到清算期限止,均应对复出口情况进行核销,逾期不核销的或因故不能出口的,应按规定补税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二)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

  1、凡进项税额能全部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将全年“一票二单”清理上报,缺单部分内销中不予抵扣。

  2、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光的出口企业,按以下办法清算:

  (1)第三、四季度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出口企业,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6月和7-12月分别按有关规定完成日常申报工作后,清算时只需将1-6月已退税额和7-12月应收出口退税额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汇总表》,再将有关数据填列《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年终清算表》(附表四)。

  (2)第三、四季度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出口企业,1-6月按本条第(1)款有关要求办理;第三、四季度按上述第1条要求办理年终清算。

  (三)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

  1、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出口无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下列要求进行清理:

  (1)清算时,尚未按“先征后退”办法申报月份退税的,应先按“先征后退”办法有关要求补报月份申请表,然后将有关数据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汇总表》。

  (2)填报《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年终清算表》(附表四)。

  2、对1995年1-6月视同外贸办理退税而未作调整的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研究批准,年终清算应分两块进行,1-6月将数据合计后,比照外贸企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清算;7-12月按上述办法清算。

  三、各出口企业应于3月底前将年终清算资料上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所有申报资料均一式四份(在杭企业一式三份)。各市、地、县税务机关应在4月底前做好审核、检查、审批工作,并将资料上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我局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检查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

  四、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凭“两票两单”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应抓紧收汇核销。到清算期止未结汇的出口货物及经外经贸委和外管局审核同意,并出具《远期结汇货物证明》的不能收汇的远期结汇货物,可将货物的退税额在清算中申报备案,待收汇核销后正式申报退税。

  2、对已收汇未核销的货物,应抓紧核销,个别货物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核销的,可将该货物的退税额在清算中申报备案,待核销后正式申报退税。

  上述未结汇和未核销申报备案的货物,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申报退税,属远期结汇的,经批准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申报退税。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办理了免税手续的,应将全年单证进行清理。

  4、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清算,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审批。

  5、经批准挂靠外贸出口企业的经营部,年终清算按照外贸企业清算要求办理,清算资料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再送被挂靠外贸企业统一整理上报。

  6、原单证申报中未按要求在出口发票上注明入帐凭证号、入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的,清算前应逐一补注。

  五、年终清算工作布置

  1、出口退税年终清算工作量大、任务重,加上1995年度政策变化大,给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且年终清算工作已经成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防止多退少退、查取骗税的一种重要有效手段。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主管领导要重视该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布置落实。主管税务干部要吃透文件精神,做好对企业的清算辅导工作和对清算资料的审核、检查工作,确保年终清算工作的质量,及时完成任务。

  各市、地国税局除做好本级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年终清算工作外,应做好对所辖县(市)出口退税的年终清算工作的指导检查、审批工作。

  2、各级出口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年终清算对企业全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作用,安排足够力量落实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年终清算申报工作,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审核和检查工作。

  3、各级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应结合年终清算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4号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精神,加强管理,全面检查,配合有关部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

  4、各级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对清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检查情况应认真总结,结合全年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我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3月25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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