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伊春市建设银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7]153号 1997-06-27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伊地税发(1997)69号《关于建设银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请示的建设银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实质是金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现行营业税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依据的当天。”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市建设银行利息收入无论其如何核算,属非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贷款利息收入,均应在纳税期内对其应收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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