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2]31号 2002-04-04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你市北政呈[2001] 9号《关于北安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土地分等级范围税额标准。1988年原省税务局批准的《北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调整后的北安市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税额标准(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