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2]90号 2002-09-19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发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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