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2001]15号 2001-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函[2006]26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2.依据苏地税发[2006]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不少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一)点要求,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概念和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规定》第六条第(二)点所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条款废止]我省境内企业从业人员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960元。 三、关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计算扣除。 四、关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五、关于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权限问题 企业应税所得率由各省辖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第九条应税所得率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六、关于主营项目的概念 《规定》第九条所述“主营项目”是指在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最大的项目。少数企业各项目间营业收入十分接近,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较大的项目中确定一项为主营项目。 七、关于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问题 《规定》第十条中关于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 八、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出现年度经营亏损的,在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税款时,其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中,出现年度经营亏损的,在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时,其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视为零。 九、关于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问题 企业按月(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截至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再计算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截至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2(4)÷本月月份数(本季季度数) 截至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截至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2(4)÷本月月份数(本季季度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4)×本月月份数(本季季度数)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截至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截至上月(季)已纳所得税额 其中,在计算1月份(l季度)的应纳所得额时,截至上月(季)已纳所得税额为零。 十、关于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企业纳税年度的计算问题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再进行换算。 十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计算方法和步骤办理。 十二、关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关于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的处理问题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帐征税方式下认定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十四、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本人申请,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十五、关于2000年度开办的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2000年度开办的合伙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执行优惠政策。 十六、在以后的税收检查中查出的合伙企业2000年度前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在以后的税收检查中查出的合伙企业2000年度以前(不含2000年度)的所得税问题,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十七、关于《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内容中已有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凡《规定》中未予明确的事项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内容中已有规定的,企业可从其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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