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22]11号 2022-03-17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税[2023]17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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