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173号 2007-12-13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等文件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与市政府房改办沟通,现就职工集资建房征免税政策及如何办理免税问题做出如下明确: 一、关于免税条件的规定 单位向职工出售的集资住房,凡是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房改房,免征营业税: (一)政府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房改部门正式下发文件批准为房改房并规定成本价、标准价; (三)按规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二、关于办理免税手续问题 凡为职工集资建房的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携带政府房改办批准的房改房批件、减免税所需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后,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凡是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都要按规定依法征收税款。请各单位对辖区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严把审批关,依法办理减免税手续。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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