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8]19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09
摘要:各地、州、市、县(区)局必须做好防伪税控大面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工作,保证大面额专用发票有关数据及时、准确传递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核。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192号     1998-06-09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试点以来,在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在各试点企业的积极配合下,试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对有效防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起到了一定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省将进一步扩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范围,即从百万元版用票企业扩大至十万元版用票企业。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职责划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征管处负责制定全省防伪税控系统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业务问题;省局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硬件的配置、省局金税卡发行以及软件的维护和制定、下发、解释软硬件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全省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具体操作运行过程中的技术处理和售后服务,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正常运行。今后,各地在推行运作过程中发生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征管处负责解决,发生技术及操作故障方面的问题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解决。

  二、各地、州、市局的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原则上比照省局的分工划分,对已成立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地、州、市,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售、报税、认证四个子系统的具体操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尚未成立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地、州、市,上述四个子系统的具体操作暂由征管科负责。各地计算机信息中心一经成立,征管科应将上述四个子系统的工作移交信息中心管理与省局分工对口。

  三、鉴于县级局无信息中心这一内设机构,同时为方便企业办税,县、市(区)局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一律由征管股负责。各县、市(区)局要配备责任心强,懂计算机操作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征管部门其他人员也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应用,尽快实现基层征管工作电子化。

  四、各地、州、市、县(区)局必须做好防伪税控大面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工作,保证大面额专用发票有关数据及时、准确传递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核。结合我省网络应用情况,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必须在每月17日前将上月辖区内企业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专用发票以及取得的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认证后的数据备份,交同级计财部门通过局域网(点对点)传送到地、州、市局信息中心,未成立信息中心的地、州、市,传送到计财部门,再由地、州、市局信息中心或计财部门通过交叉稽核系统前台接收汇总、转换数据格式后,于21日前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传送到省局信息中心,省局信息中心进行全省汇总后于24日前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进行交叉稽核。各级国税机关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数据传递工作,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口考核内容。

  五、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