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车船使用(牌照)税补税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0]18号 2000-01-0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按照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由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在交警支队车辆年检审现场设立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补税点,受理有关补交税款手续。为了适应属地征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补税点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原由市稽查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二所设立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补税点的税款征收,改由补税点所在的东山区、海珠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东山区、海珠区征收分局接到通知后与市稽查局联系,做好有关业务衔接工作。 二、两个补税点的税款入库作为补税点所在区的区级固定收入,东山区、海珠区征收分局要注意争取区政府支持开展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