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信用协会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12号 2004-01-0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信用协会《关于要求对2003年度我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核销的小额呆帐贷款予以税前列支的函》(闽信合[2003]391号),申报统一核销小额呆帐贷款。鉴于该协会此次统一申报核销的呆帐主要是从50年代至90年代发放的农户个人以及生产队、村民小组等集体小额呆帐贷款,笔数多、单笔金额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的精神,经研究,对该协会此次统一申报核销的单笔10万元以下共115,192笔、计322,762,937.43元的小额呆帐贷款同意予以核销,各地信用社按附表所列的审批笔数、金额执行。所核销的小额呆帐贷款于2003年度用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呆帐损失核销审批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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