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税前费用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37号 2005-04-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04年度税前费用扣除办法及限额通知如下: 公司2004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提取。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全省统一计算分配使用,具体提取和分配的金额见附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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