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成都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的通知 成税发[2021]51号 2021-7-1 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各区(市)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 各支行,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 发〈四川省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四川省城 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税发[2021]28号)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做好我市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现将《成都市土地闲置 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成都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 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力完成项目划转工作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税 务、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高度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配合,共同研究解决项目划转和征收方式优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21年7月1日顺利完成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工作。 二、坚持部门协作,平稳推进项目征收工作 本次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两个项目中,城镇垃圾处理费现有 征收情况较为复杂,各地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和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各级税务、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研究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和征管方式优化工作,按照注重实效、有利征收的原则,税务部门牵头建立相关征收工作机制。其中:各区(市)县税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城镇垃圾 处理费征收,为缴费人提供便民、高效的缴费渠道,确保城镇垃圾处理费及时征收入库;各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的确认及缴费金额的核定;各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对于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三、强化服务意识,持续提升缴费服务水平 税务、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民 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共同提升缴费服务水平。税务部门要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和代征单位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1年7月1日 成都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12号),为做好我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 征收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 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 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 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 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以前欠缴的上述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入库。各区(市)县税务、自然资源、 财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切实有效的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 机制。 第四条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划出部门跨县征收的,由其分别向征收区域内的县级税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向缴费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传递《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 源确认信息。缴费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使用《非 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 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 (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 范管理。 第七条 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开展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和管理要 求加强征管,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八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 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 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 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商业银 行代理支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九条 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 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入库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条 各区(市)县应建立健全税务、财政、自然资源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土地闲置费检查,防止收入流失, 有效遏制逃费行为。 第十一条 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 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 定,在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商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解释。 成都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12号),为做好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 部门征收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 门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单位,做好征收、解缴工作。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 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 部门负责。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上述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原 执收(监缴)部门移交的费源确认信息征缴入库。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已预缴的收入,由原执收部门负责汇 算清缴,并将缴费确认信息移交税务部门。 第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 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研 究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和征管方式优化工作,按照注重实效、有 利征收的原则,税务部门牵头建立相关征收工作机制。其中:各 区(市)县税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为缴费人提供便民、高效的缴费渠道,确保城镇垃圾处理费及时征 收入库;各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镇 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的确认及缴费金额的核定;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征收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税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财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切实 有效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机制。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办理 移交手续。项目划出部门跨县征收的,由其分别向征收区域内的 县级税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划出部门应于2021年6月30 日前向税务部门移交征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人名册及征收数 据、代征单位名单、缴费人缴费截止日期等数据信息。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 征收,需要跨县征收的,由上级税务部门确定征收机关。 第六条 税务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 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 规范管理。 第七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可实行委托征收。实行委托征收的,税务部门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予以保障。税务部门对 代征单位的征收行为负责,并实施监督。代征单位应当在委托范 围内以税务部门名义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向缴费人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出具财政票据,由税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 领。代征单位应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认的费源 和缴费金额开展代征工作并建立代征明细台账,详细记录缴费人名称、费款属期、缴纳时间、缴费金额等缴费信息。 实行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征收,每月终了后15 日内,代征单位汇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月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费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 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第九条 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和管理要求加强收入征管,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 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 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其中,代征 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库后再退付给缴费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按规定办理退 付手续。 第十一条 税务、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民 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 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应建立健全税务、财政、城管(综 合行政执法)等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城镇垃圾处理 费检查,防止收入流失,有效遏制逃费行为。 第十三条 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 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代征和使用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违反规定,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代征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商成都市财 政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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