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23号 2004-04-2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8]2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考虑到“大集中”征收管理系统在全省铺开后可实现实时的监控,省局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已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同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时间要求比较紧,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局决定:下放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由各地级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3]8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杜绝因审批权限的下放而乱开口子,把延期缴纳税款作为调节税收入的手段,更不能利用延期缴纳税款搞“权钱交易”和“人情税”,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加强管理,在全省“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铺开前,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将审批情况逐项填列《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台帐》,在每季度后的15日内,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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