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第185号 1995-09-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的收入,应一律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的管理范围。 附件:1995年8月4日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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