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物业公司有关营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3]56号 2003-3-5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加强社区建设,鉴于物业公司的经营现状和特点,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公司收取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包括停车费、租赁费、修理费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规定,物业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等无差额的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物业公司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装潢垃圾清运费等在2004年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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