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7]73号 2007-05-10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习生报酬,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扣除的,允许递延在2007年度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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