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1994]39号 1994-10-14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94]财税字第007号和008号通知,规定"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并入价内征收增值税。现根据上述两项基金收费的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一律在供电环节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二、"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地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收取的,由各电业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农电系统收取的,由各县(区)级农电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各电业局全额计税后,其相应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已纳税额,不再填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统计表》,也不作为电网统一结算增值税的依据。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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