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374号 2002-11-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核审批工作仍然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市局深国税发[2000]577号)和《转发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7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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