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0]086号 河南省地税局 河南省科委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14
摘要: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下同)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河南省地税局 河南省科委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0]086号               2000-4-1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废止。
  4.依据豫地税函[2009]4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废止转发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二]、[三]款。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委,省地税局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中央驻豫及省直科研单位,技术贸易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下同)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包括各种技术秘密、技术决窍)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技术服务是指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了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二、[条款废止]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凡每户每年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包括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每户每年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无论免税数额大小,须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关干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同免税手续的衔接问题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持《河南省技术贸易资格证书》,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统一使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和地税主管部门监制的《河南省XX市(县)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并应在技术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到省、市(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或由省、市、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按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凭技术贸易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技术合同,经法律、技术认定后,出具《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见附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免税审批权限,由市、地、省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免税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必须逐级报市(地)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技术合同当事人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免税的具体事宜,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条款废止]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四、其他问题

  (一)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里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二)科研单位范围及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人员的酬金问题.仍按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委豫地税发[1998]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奖金问题,按照省科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11部门《关于落实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通知》(豫科字[2000]21号)规定执行。

  (三)从事技术贸易的纳税人申请免征所得税,也应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为依据,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持有《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的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即日起。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我省过去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凡涉及技术合同问题,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凡涉及税收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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