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6]1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25
摘要:凡外出施工企业未按上述通知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式样由原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转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就地依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6]117号         1996-03-2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上述通知要求,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底册和征管台账,凡外出施工企业未按上述通知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式样由原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转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就地依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5]22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3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