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2000]160号 2000-10-1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取职工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扣除”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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