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4]183号 2004-09-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开票方式的认定,均应严格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发票改革工作完成前,凡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港口作业服务(装卸搬运)费用时,仍按规定统一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港杂费专用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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