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6]180号 2006-09-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税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保证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连惯性,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经研究,新申报表的具体执行时间如下: 1、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从预缴2007年第一季度(月)税款起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从缴纳2007年1月份税款起,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二、《通知》第四点第(六)条有关允许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的确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口径执行。 三、为便于计算申报,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不计算预缴当期的纳税调整额(房地产开发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预售收入毛利额和需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毛利额除外)。 四、各直属单位所需的新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自行印制的单位不得改变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今年年底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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