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4]1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私营企业1994年会计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10
摘要:企业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6天内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局各一份。主管部门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送市税务局(税政二处)一份;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送市税务局一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私营企业1994年会计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94]11号             1994-01-10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社、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乡镇企业局、城市服务合作总社:

  为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做好执行新制度后,集体、私营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本着实用、简化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集体、私营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五个行业的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几点,请遵照执行。

  一、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按月编制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工业企业会工01表

  (2)商业企业会商01表

  (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服01表

  (4)交通运输企业会交01表

  (5)施工企业会施01表

  2.损益表

  (1)工业企业会工02表

  (2)商业企业会商02表

  (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服02表

  (4)交通运输企业会交02表

  (5)施工企业会施02表

  二、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按年编报会计报表

  1.利润分配表

  (1)工业企业会工02表附表1

  (2)商业企业会商02表附表1

  (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服02表附表1

  (4)交通运输企业会交02表附表1

  (5)施工企业会施02表附表1

  2.财务状况变动表

  (1)工业企业会工03表

  (2)商业企业会商03表

  (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服03表

  (4)交通运输企业会交03表

  (5)施工企业会施03表

  三、企业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6天内报送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局各一份。主管部门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送市税务局(税政二处)一份;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送市税务局一份。

  四、企业内部管理、核算用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确定。

  五、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发行地址:

  朝阳门内北顺街道57号

  联系人:周瑞春 张润萍

  电话:4031314

  附件:1994年集体、私营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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