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日照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13
摘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现将日照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日照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12-13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现将日照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90%核定征收。

  (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核定征收。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80%核定征收。

  四、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五、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80%核定征收。

  六、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七、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其他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日照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对我市其他税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重新明确,便于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执行, 从而规范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对八个税目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比例进行了明确。

  (二)对施行的起止时间进行规定。明确施行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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