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6]96号 2006-07-06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为了提高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税收总局、省地税局提出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和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我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推进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我局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稽查典型开道,征管全面跟进为措施,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管理。 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各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具体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抓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转让环节。 在土地转让环节要注意: 1、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市局稽查局要负责采集、整理所管理、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名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地点、面积、金额等),及时传递给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 2、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要利用收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切实注意区别转让与出让、回收土地使用权等政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 3、管理、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要利用收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 (二)抓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环节。 在施工环节主要要求: 1、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市局稽查局要负责采集、整理所管理、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信息(计划投资额、工程发包合同或协议、施工进度、结算金额等),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 2、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要利用收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的施工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 3、管理、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要利用收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的施工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 (三)抓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环节。 在商品房销售环节要做到: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地主管地税部门要负责采集、整理所征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使用、房款结算和税源管理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地主管地税部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地主管地税部门要利用收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使用、房款结算和税源管理等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转让环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转让环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税源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地主管地税部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地主管地税部门要利用收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交易信息、开发项目施工信息和开发项目转让环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税源管理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 4、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按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机构地和项目地地税管理部门的配合与协调。 (四)抓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环节。 各区地税局要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具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代征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私房土地使用税; 2、加强对代征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和检查等基础工作,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研究完善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方案; 4、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二级市场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案待省局出台后另行制定); 5、通过在代征税款窗口用计算机代替人工填开税票,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管理; 6、对受托代征房地产税收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五)抓房地产出租环节。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 1、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已建未售房地产的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已建未售房地产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2、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要按地段和等级的税收标准实行规范管理,也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六)抓房地产物业管理环节。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七)抓房地产保有环节。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定期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采集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的税源信息,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切实加强房地产保有环节各税种的征管。 (八)抓房地产项目转让环节。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尤其是“烂尾楼”项目应切实注意其税收的管理,鉴于有的项目征税难度较大,可通过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代征解决。 二、实施步骤 为有效实施好上述各项管理,全年将分五个阶段逐步推进。 (一)税收业务培训阶段。 今年2月份,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市局稽查局要完成对有关人员的房地产税收业务的培训工作。 (二)稽查典型开道阶段。 今年3-4月份,由市局稽查局在专项稽查计划中选择1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专项稽查,剖析典型,积累经验。 要求: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进行延伸稽查;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施工方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进行延伸稽查;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转让环节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进行稽查。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按照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三)经验交流阶段。 今年5月份,由市局负责召集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市局稽查局相关人员,总结交流市局稽查局试点阶段的工作经验。 (四)征管全面跟进阶段。 今年5-11月份,市局稽查局要完成专项稽查计划中未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专项稽查工作,并要求: 1、采集、整理所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名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地点、面积金额等),及时传递给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 2、采集、整理所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信息(计划投资额、工程发包合同或协议、施工进度、结算金额等),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借鉴稽查典型开道阶段工作经验,要求: 1、要利用收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 2、要利用收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的施工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地税部门; 3、对专项稽查计划之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局2006年专项稽查计划安排的要求实施纳税检查,并将纳税检查名单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4、按照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五)总结完善阶段。 今年12月15日前,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应将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总结及建议报送市局税政管理一处,经税政管理一处综合后,于12月底前提出进一步深化我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办法。 武汉市地税局 2006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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