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8-3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法规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只适用于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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