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4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保险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为因公出差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尚无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湖北人大代表提出的“对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提高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建议,积极配合银保监湖北监管局等部门的工作,征求有关支持政策尽早出台。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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