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京刑申44号 发文日期:2020-08-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京刑申44号 王某坡: 你因王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231号刑事判决,以王庆未占有违法所得,原审判决实体与程序均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王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仅有王庆本人及同案作案人郑宇的供述,还有大量证人证言、认证结果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关于你所述王庆未占有违法所得的陈述,并无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采纳。原审法院根据王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法院改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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