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179号 2004-09-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落实总局的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彻底做好脱钩改制工作,完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指导与监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的重要作用,引导其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管理。税务代理有本行业承担的特定市场服务业务,有其鲜明的行业特点。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三、实行公告制度。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征收窗口公告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张榜公布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公告的标准规范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制定下发。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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