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23]1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新时代劳动和谐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08
摘要: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新时代劳动和谐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人社发〔2023〕15号             2023-02-0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 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新时代劳动和谐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保障职工各项权益、完善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在全省持续深入开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力争到 2027 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二、创建范围

  全省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街道(乡镇)、行业。

  三、创建内容

  (一)企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的作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争议源头化解。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加强人文关怀,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企业文化。

  (二)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创建的重点内容。健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法律监督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标准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四、创建标准

  根据本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作基础等,分类培育,分步推进。

  (一)企业创建标准

  ——企业党组织健全,在创建活动中,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的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运行顺畅,针对工资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定期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规范、效果良好,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机构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将问题化解在企业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职工培训制度健全,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经费 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并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报效家园、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责任。

  ——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支持和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保障生育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塑造职工幸福生活环境,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能够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满意度较高。职工对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工作环境、技能培训、劳动条件、协商民主、人文关怀等指标综合评价满意度高。

  (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健全,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推进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辖区内企业用工管理普遍合法合规,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开展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联动化解机制,对辖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和重大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成立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职代会实现覆盖。

  ——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根据辖区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达到服务标识统一、服务场所固定、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内容完备,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经常性地对辖区内企业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服务,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形成地域、行业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五、工作任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2023 年 3 月底前)

  成立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三方会议”)主席任组长,三方会议副主席任副组长,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三方会议办公室对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组织开展审核、公示、申报等具体工作。市州三方会议负责落实落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各项工作任务,三方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省、市定期召开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相关会议。(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二)制定工作方案(2023 年 3 月底前)

  按照《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和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各市州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并报省三方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地要注重完善机制和政策体系,破除制约创建活动发展的政策瓶颈,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各项子项目。(责任单位: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三)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推进)

  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全省每年培训 20000 名左右劳动关系协调员,力争用 5 年时间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基层力量足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企业普遍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

  (四)完善创建标准(2024 年 10 月底前)

  充分利用三方四家专家、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学者力量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积极探索制定和谐劳动关系行业评价指引,试点通过集体协商等手段,在试点行业推行工资福利、定员定额、劳动安全等行业标准。发挥龙头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引领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工

  联、省工商联;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五)健全评价机制

  严格评估程序(创建活动全程)。引导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对照国家创建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标准编号:DB43/T 2233-2021)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规范》(标准编号:DB43/T 2232-2021)(湖南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hnbzw.com/——湖南地方标准网获取)开展自我评价。企业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企业和企业工会共同签署、盖章后,连同评价申请逐级上报市州三方会议办公室。各市州三方会议对本地区申

  报企业进行组织评价,严格审查后报省三方会议办公室。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直接向省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由省三方会议直接进行组织评价。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自我评价由园区、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并将自评结果形成自我评价报告,连同评价申请逐级上报至所在市州三方会议办公室。由所在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提出申请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进行组织评价。(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健全评审制度(2024 年 12 月底前)。健全创建示范单位评审评估制度,在坚持三方会议定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综合评估,形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为主、社会评估为补充的和谐劳动关系评审评估机制和规范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审评估的客观权威性、科学合理性和社会公信力。(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实施动态管理(创建活动全程)。各市州三方会议要建立创建单位定点联系培育机制,加强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督促创建达标单位在持续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健全创建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由省三方会议采取抽查、普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集体停工事件等信息,加大动态精准核查力度,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核查。对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议同意后,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在省内向社会公布。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组织对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交叉互检,各省未及时核查处置的,予以通报。各市州三方会议对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上报取消命名情形的,在市州年度重点工作绩效考核中核减相应分值。(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劳动保障监察局(支队)、调解仲裁管理处(科、院))

  (六)完善激励措施

  开展表彰奖励(按人社部部署安排)。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部署,每三年举办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并命名“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每五年培育、推荐、表彰一批“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省里每年选育公布 100 户左右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储备名单,根据工作情况,通报表扬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园区、镇街和个人。(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处室:

  劳动关系处(科)、表彰奖励和重点民生实事处(科))落实激励政策(认定期内)。被省公布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等创建示范单位,以及被国家认定的我省创建示范单位,在认定期内(一般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受省《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联合实施正向激励的意见》(湘人社发〔2022〕27 号)规定的财税支持、用工服务、社保优惠、信用激励、评先评优、宣传引导等方面的联合激励政策。各市州可参照湘人社发〔2022〕27 号文件在同级实施正向激励。各市州三方会议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激励措施,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激励事项,调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性。对达到创建标准且符合守法诚信等级要求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普法宣传和指导。将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作为推荐和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信用企业、全国企业优秀文化成果、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劳动保障监察局(支队)、调解仲裁管理处(科、院)、表彰奖励和重点民生实事处(科)、就业处(科)、省(市)就业服务中心、省(市)社保服务中心)

  (七)做好服务指导(持续推进)

  各地要结合各自职能,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部署、组织、调度,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督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评价评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活动信息。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协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服务,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根据企业特点提供诊断式、全流程、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指导,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八)强化检查督导(持续推进)

  各地要采取系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创建活动部署、创建活动进度、创建活动举措、创建活动成效等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创建活动走稳走深走实。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对各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导。省三方会议适时对各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导。各市州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地创建活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九)促进培育提升(2027 年 12 月底前)

  探索开展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选择部分本地典型行业,会同产业工会、商会组织合力推动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合理借助行业协会(商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专业、信息、人才、组织方面的优势,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企业劳动关系工作的驱动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行业劳动规章制度、用工管理制度、薪酬支付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等基本劳动标准,发挥行业自律引领作用,带动行业内小微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探索在企业集中的区域培育打造各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楼宇、示范街区等示范点项目。在“和谐同行”三年行动计划、千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成果基础上,根据国家三方示范创建和表彰活动的安排,按国家实施意见要求,提前一年选择优秀企业、园区由市(区、县)三方进行强化培育和提升,为国家选送最优质的和谐样本,并定期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向社会推广,发挥和谐示范主体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十)推动公共服务(按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分步推动湖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加速推进长沙市、湘潭经开区等地劳动关系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建设;培育推树第一批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样板站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长沙市人社局、湘潭市人社局;牵头处(科)室:劳动关系处(科))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创建活动作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创建实效。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专项经费投入,定期公布创建单位。

  (二)强化责任传导。各地要建立创建活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创建活动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环节,明确责任主体、重点任务、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落地落实落细。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特点,进一步规范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容、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协同配合,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通过设立宣传月、开设宣传专栏、组织业务技能竞赛、举办巡回演讲、开展主题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拍摄专题片、培育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全景式、立体化、多角度、持续性展现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和昂扬气派,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创建活动特色品牌,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美誉度。要加大对湖南省地方标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规范》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总结评估。每年各市州要对本地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提炼先进做法,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每年 11 月 30 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三方会议办公室。省按一定比例对市州开展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创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自主申报、培育指导、评价认定、动态退出机制,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可持续发展。

  附件: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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