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发生退回,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给我公司开了一份 (当初我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共开出八份增值税发票)通知单,我公司开了相应销项负数发票后,我方主管税务机关说一份通知单只能开一份销项负数发票,即红字专用发票与通知单一一对应,要求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补开八份相应的通知单,但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说在该张通知单上已注明了当初开给购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起止号码,请问,这两种说法到底哪种合理,现在我们应如何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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