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通知单可开多份红字专用发票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发生退回,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给我公司开了一份 ...
我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发生退回,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给我公司开了一份 (当初我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共开出八份增值税发票)通知单,我公司开了相应销项负数发票后,我方主管税务机关说一份通知单只能开一份销项负数发票,即红字专用发票与通知单一一对应,要求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补开八份相应的通知单,但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说在该张通知单上已注明了当初开给购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起止号码,请问,这两种说法到底哪种合理,现在我们应如何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