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2019-12-23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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