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23
摘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2019-12-23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