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已认证,但销售方操作失误,把专用发票给作废了,对于我们购买方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五、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据此,贵企业应马上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说明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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