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1994]253号 1994-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征函[19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自1998年1月5日起,本法规所附发的现行报表废止。
一、新表启用时间。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有关事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报表纸张规格:36.5cm×25.5cm。 三、报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直接向总局征管司报送报告表。 四、报送时间:年报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半年报为当年的半年结束后30日内报出。 鉴于1994年度报表为更新后首次报送,为保证报表质量,报送时间特定为1995年2月底前。 五、报表中“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栏,均暂填报合计数。 六、各地报送报表时,应附报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对本地的重大案件还应附报案例。 七、要层层建立报表汇审制度。从县到市、省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总局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并对汇审的结果进行评比,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 税 屋附件: 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2、《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4、《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 5、《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 6、《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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