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函[2007]24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9
摘要:由于我省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末出台,各级征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待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按新的规定和标准补征税款。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函[2007]245号       2007-12-2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第5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同时,各级征管机关要积极争取地税、国土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2.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由于我省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末出台,各级征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待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按新的规定和标准补征税款。

  3.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精神。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宁波不发),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