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函[2007]245号 2007-12-2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第5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同时,各级征管机关要积极争取地税、国土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2.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由于我省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末出台,各级征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待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按新的规定和标准补征税款。 3.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精神。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宁波不发),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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