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5]43号 2005-05-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条第三款“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第十二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款修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条款修订]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四条 [条款修订]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其它应税凭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条款修订]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表格附后)。如纳税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第十二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有关法规执行。 税屋提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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