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月初,某食品公司组织了一次对公司营销业绩突出员工的公费旅游活动,作为一种营销业绩的奖励,业务员赵先生也在其中。月末,公司会计告诉他,下月的工资中已经由公司代扣了本次旅游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赵先生及其他一些参加旅游的员工很是不解,明明是公司组织的奖励性质的旅游活动,为什么还要由员工来缴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赵先生及参加了此次旅游活动的公司员工,旅游费用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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