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关于企业预分利润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二十五)关于企业分配利润的币种及汇兑损失处理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现金分配利润时,除合同、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按企业经营所得的货币进行分配。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如需调剂成外币的,其汇兑损失企业不予负担。 (二十六)关于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等财产的处理问题。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用这两项基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七)关于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问题。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书面警告,或者予以通报。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并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保密。 (二十八)[条款修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金额2‰的滞纳金。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以及变动注册资本文件复制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验资手续的; 3.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4.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假的; 5.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滞纳金的; 6.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擅自预分利润的; 7.投资者违约未按国家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分配利润的; 8.其他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税屋提示——(二十八)现修改为:“(二十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2‰的滞纳金。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主管财政机关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 2.未按规定办理验资手续的; 3.未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5.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假的; 6.未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滞纳金的; 7.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前收回投资的; 8.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擅自预分利润的; 9.投资者违约未按国家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分配利润的; 10.其他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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