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一[1997]438号 1997-09-2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的,暂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他企业营业税的,均按规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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