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征发[1998]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28
摘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业户,可继续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但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程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期定额户之间的税收负担。

  二、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税源大户的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税源大户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税源,为把个体、私营企业管好,切实把应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要加大对税源大户的控管力度,省局将重点监控月纳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私营税源大户,建立分户税源档案,信息上报制度,跟踪控管,各地务于每季终了15日内上报税源大户的纳税资料及有关情况。市局、县区局也应根据税源情况确定各自的监控大户,及时掌握大户的生产经营、建帐建制以及税收收入进度情况。切实将税源大户置于税务机关严密控管之下,防止或减少税收流失。

  三、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业户,可继续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但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程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期定额户之间的税收负担。

  第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对应建帐户推行建帐的同时,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使定额趋于准确、合理。以后,各地可根据定额核定、调整程序,结合行业特点和区域变化等情况按季或半年调整定额,实现对定额户的动态跟踪管理。从今年下半年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分期分批调整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调整比例可掌握在20%至的40%之间,个别业户可更高一些,逐步缩小定期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的差距。

  第二,要切实做好对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选择一部分典型户对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税收负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调整幅度。然后,进行分行业、分类型、分区域地进行定额调整。

  第三,在定额调整过程中,要以调查的充分依据向业户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业户对定额调整的全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增强透明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四,对定期定额业户实行申报与定额双向管理,既要重视对定额的核定与执行,又要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定期定额业户如不按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20%未申报调整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四、加强集贸市场管理集贸市场是个体业户及私营企业经营的集散地,税收征管任务十分繁重。

  要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繁荣市场的前提下,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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