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征发[1998]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28
摘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业户,可继续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但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程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期定额户之间的税收负担。

  二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在促进这些专门行业发展的基础上,本着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一些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其纳税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三是合理调整人员结构,根据专门行业分布情况设立征收网点,为业户纳税提供了方便条件,形成服务与监控双向机制,确实将专门行业的税收抓紧管好。

  六、加强企业改制后非公有制成分的税收管理。伴随着我省企业改制工作的全面展开,一些国有小型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形成为非公有制成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企业乘改制之机,偷逃国家税收,逃避税收管理,给税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各级税务机关:

  一是要适应变化的新形势,积极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提前介入企业改制过程,了解情况,主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讲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制止借改制之机逃避国家税收的做法。

  二是对欠税企业,在改制前,税务机关要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或查封其财产抵缴所欠税款,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企业改制后新企业承担原企业债务的,必须由新企业制定出还欠税计划和措施后,才能办理税务登记及其相关的其他手续。

  四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有关纳税资料、帐册及其所领购发票的安全,或收回发票由税务机关监管代开;

  五是对完成改制的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确定的经济类型,及时办理有关纳税手续,尽快纳入正常管理;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企业改制前不主动清偿欠税,擅自转移或逃避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要依法追究原纳税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发票是记帐和核算的合法凭证,加强发票管理是做好查帐征收工作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个体、私营业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有效合法发票,不得白条注帐无票经营,对不按规定开据取得发票的业户,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要继续抓好剪贴式发票的试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试行范围,逐步在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商业购销活动中推行。要加强发票定点厂的管理,今年上半年要重新核定发票定点厂,做到"集中、严管、规范",实现以票管税。

  八、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纳税申报率、准确率,在当前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纳税申报率偏低,不按期如实申报纳税等问题较为严重,已影响到了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收入任务的完成。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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