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0]468号 2000-11-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74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中央库)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