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3]1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1
摘要: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工作,此前市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42号              2003-06-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工作,此前市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对因业务需要确需增量领购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市局不再发放手工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视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进展情况,另行下文通知。

  四、纳税人取得的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含5份)、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15份(含15份)的,在取得当期不得抵扣,在次月申报纳税时,将连号发票原件、取得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号情况的书面说明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部门(以下简称受理申报部门)进行审核,受理申报人员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准予抵扣;审核发现异常的,由受理申报部门填写《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协查台账》,于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稽查局。稽查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18号通知中《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要求,将连号票信息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委托协查,同时,对涉及本区县的连号票进行检查。受理申报部门在收到协查(或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对无问题的连号票,准许纳税人抵扣。

  六、本通知自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