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0号 2006-01-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在申报表申报人申明一栏,企业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全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对未按规定填报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填报齐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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