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339号 2006-9-7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管理,鼓励纳税人使用机器开票,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机器开具企业衔头发票制度 从200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必须是计算机发票、非税控卷式发票和税控卷式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不得印制手工发票。纳税人以前申请印制的企业衔头手工发票用完为止。 二、企业衔头电子发票印制条件及开票软件 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电子发票,必须具备国税函[2005]110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开票软件由纳税人自行开发,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备案,且必须有发票购领、开具、结存、作废、缴销和丢失等记录和查询功能,打印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功能,逐笔开具发票信息导出报税务机关功能。 三、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审核和报备 各市国税局批准印制企业衔头发票时,必须把申请表和票样每季初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省局征管处审核并备案,经省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省局票证服务中心下发《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清理和报送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对在用企业衔头发票的全面清理检查,汇总报送《企业衔头发票印制、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报表于9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征管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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