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首问事宜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外的,按照窗口工作人员和非窗口工作人员分类,首问责任人负有下列责任: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准确指引纳税人到受理科室、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综合咨询岗,首问责任解除; 非窗口工作人员:(1)首问事宜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外但属于本部门(指处、科室,下同)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将来人、来电、来函指引或转交到相应的经办人处,并主动与经办人进行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如经办人不在,应主动请示本部门负责人,将其指引至授权办事的人员处;如确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应记录首问者联系方式和需要办理事项,尽快交由相关经办人处理,直至首问事宜进入正常事务受理程序或首问者得到明确提示为止,首问责任解除。(2)首问事宜在首问责任人所属部门职责范围外但属于本单位或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准确告知办理部门及地址、联系电话等,首问责任解除;对办理责任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准确指引首问者,首问责任解除。 第十一条 首问事宜属于反映情况、投诉、举报、报案的,首问责任人应将首问者引导至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认真受理,细心倾听、仔细询问,详细耐心地听取来访者的陈述,当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按照权限及时处理或转办,并主动做好说明解释和办理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首问事宜不属于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首问责任违规追究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首问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局监察室负责首问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处室、区(分)局分管领导予以谈话告诫; 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查实,在本单位通报批评; 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制,推诿或刁难纳税人,经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查实,在本单位通报批评,并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处理; 首问责任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所在单位上报市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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