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41号 2008-09-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深圳国税自身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务人员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意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和服务行为,全力打造行为规范、高效运转、协调发展的国税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国税系统进行业务咨询、办理涉税事宜、反映情况、投诉、举报、报案等,接受询问的首位税务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所担负的工作责任以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国税系统各级机关,适用于深圳国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即首问责任,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受理的首问事宜,负有及时处理或指引处理的责任。 第六条 首问责任受理的形式包括:来信来函、人员来访、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 第七条 首问责任范围包括咨询、办理涉税事宜、投诉举报等三类。咨询是指涉税咨询和其他事项咨询;办理涉税事宜是指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等涉及到的所有事项;投诉举报是指服务态度投诉、执法情况投诉、涉税案件举报,税务人员违纪举报等。 第三章 首问责任人行为规范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主动热情,认真听取情况,准确了解需求,及时受理或正确指引。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首问事宜。 第九条 首问事宜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认真解答。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保证两次办理终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相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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